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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科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日期:2019年09月10日 09:46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的;

(四)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

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女性,酗酒滋事,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

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宿舍内发现大功率电器(含电饭锅、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电热杯等)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宿舍内学生正在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

第九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群殴事件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凡招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

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四条  一学期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累计旷课达15学时以上者(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等,其中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一天按5学时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定,未构成作弊的,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根据《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的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作假等被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调查线索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分别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未满的毕业班学生,其离校后察看期的表现,经本人申请,由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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