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现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范围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奖学金额度以当年实际下达的额度为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上一学年获得校全能一等及以上奖学金,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过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获得校全能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
4、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5、在上一学年曾被通报为校不文明宿舍的成员。
第七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每年9月份开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学校审核通过。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申请,申请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由学生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评定条件和要求;
2、学生对照评定条件和要求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评,并进行为期3天的学院内公示。初评结束后,各学院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学生处将经过公示的资助名单报学校审核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以打入饭卡形式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同学应将资助款切实用于学习、生活费开支,凡将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奢侈消费品的,学校将收回国家助学奖学金;在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期间或获国家奖学金后一年内受到处分的同学,学校将停发助学金,取消国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文件同时废止。